王国林、肖中成破坏通讯设备案_湾区律师网

王国林、肖中成破坏通讯设备案

2022-11-08 11:34:16  浏览:159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王国林、肖中成破坏通讯设备案被告人王国林,男,19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五里墩合金厂工人,1991年7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肖中成,男,19岁...
王国林、肖中成破坏通讯设备案
被告人王国林,男,19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五里墩合金厂工人,1991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中成,男,19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五里墩合金厂工人,1991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国林、肖中成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鄂城区人民法院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正当湖北省广大群众和解放军防汛救灾的时候,被告人王国林于1991年7月8日凌晨,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石山乡小王河线段处,去剪正在使用的3.0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四档二相计400米。当王国林正在卷线时,被巡查线路的解放军某部通讯战士抓获。由于军用通讯线路被王国林剪断,致使通讯中断190分钟,造成重大损失。
199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国林伙同被告人肖中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小王河线段处,王国林剪线,肖中成卷线,共剪去正在使用的2.5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一档计100米。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林、肖中成盗窃正在使用的军用通讯电线,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破坏通讯设备罪。特别是在7月上旬鄂东暴雨成灾,军民正在紧张防讯救灾时,被告人王国林盗窃军用通讯电线,造成通讯中断190分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从严惩处。王国林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鄂城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4日判决:
被告人王国林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肖中成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国林、肖中成没有上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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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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