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第3(1)条) [1978年10月20日] (本为1978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97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73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357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358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5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02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70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5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7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8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38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39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54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09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69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25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62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385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0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70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15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61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66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30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335号法律公告,1988年编正版,1989年第319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68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410号法律公告,1989年编正版,199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09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33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28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4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1993年第388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80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2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16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21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23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4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C)126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1996年第2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65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0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号,1998年第30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2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29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55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68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7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70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48号法律公告) 第53B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古物及古迹(古迹及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综合)公告》。 第53B章 第2条古迹的宣布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现宣布以下地方为古迹─ (a)香港岛大浪湾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民政司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HKM 1号图则上所特别划定及加上红边的地点; (1978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b)地堂咀天后古庙东北面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c)东龙洲西北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d)西洲西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e)大屿山石壁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 (f)蒲台岛西南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 (g)大屿山北海岸一幅连东涌炮台在内的政府土地,包括其内或其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h)香港岛都爹利街南端的石阶,及竖立在石级两旁栏杆上的4盏煤气路灯,即民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1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i)位于东龙洲东北海角名为东龙洲炮台的遗迹及遗存及毗邻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0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j)位于新界荃湾青山道北面的三栋屋村及其四周的游憩用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荃湾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73号法律公告)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第132E章 泳滩规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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