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9章 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1139章 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法律法规

2022-08-05 00:29:31  浏览:840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1139章 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39章 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成员书院一事订定条文,以及对《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作出相应修订。
  
  [1986年8月1日]
  
  (本为1986年第59号)
  
  第113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
  
  第1139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体条例”(principal Ordinance) 指《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成员书院”(constituent College)、“大学校董会”(Council)及“香港中文大学”(University) 分别具有主体条例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第1139章  第3条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书院
  
  按照大学校董会的特别决议,现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成员书院。
  
  第1139章  第4条相应修订
  
  主体条例按附表所列的方式及范围予以修订。
  
  第1139章 附表
  
  [第4条]
  
  对《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第1109章)的修订
  
  (修订已编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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