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C章 电力(豁免)规例-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406C章 电力(豁免)规例-法律法规

2022-08-05 00:29:43  浏览:1004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406C章 电力(豁免)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06C章 电力(豁免)规例


  (第406章第59条)
  
  [1990年11月2日] 1990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0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第406C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电力(豁免)规例》。
  
  (1990年制定)
  
  第406C章 第2条根据本条例第9 条作出豁免的限制
  
  署长根据本条例第9条对固定电力装置作出的豁免命令,只限于对用于以下用途的固定电力装置作出─
  
  (a)生产及供应电力;
  
  (b)铁路服务的运作;
  
  (c)用于电车或缆车轨道上的交通的车辆、车卡或讯号系统的操作或控制;
  
  (d)提供或维持公众电讯服务;
  
  (e)行车隧道或铁路隧道的操作或维修;
  
  (f)架空缆车的操作或维修;
  
  (g)制作、传送或播放供公众接收的电视或电台节目;或
  
  (h)《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界定的升降机或自动梯的操作或控制。
  
  (1990年制定)
  
  第406C章 第3条政府及房屋委员会获豁免
  
  第2条 不适用于─
  
  (a)由政府装设或维修的固定电力装置;或
  
  (b)香港房屋委员会拥有的固定电力装置。
  
  (1990年制定)
  
  第406C章 第4条豁免供电商与用户之间的连接
  
  虽有第2条的规定,署长除可在本条例第9条所述情况下根据该条作出命令外,亦可就供电商的电力装置与另一人的电力装置之间的接驳或截离所需的电力工程,根据本条例第9条作出命令。
  
  (1990年制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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