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5条) [1989年7月28日] (本为1989年第248号法律公告) 第358L章 第1条引称 附表1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附表1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且在附表2界定的将军澳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L章 附表1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b)(由1991年第451号法律公告废除) (c)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及鱼类养殖分区 (1991年第451号法律公告) 内陆水域 C.颜色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植(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5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c)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于每升4毫克。 海洋水域(鱼类养殖分区除外) 鱼类养殖分区 内陆水域 E.酸碱值 (a) 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海洋水域 (1991年 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第451号法律公告)(b) (由1991年第451号法律公告废除) (c) 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内陆水域 F.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整个管制区摄氏2.0度。 G.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多整个管制区 于10%。 H.悬浮固体 (a)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海洋水域高30%,亦不得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 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b)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内陆水域升25毫克。 I.氨 氨氮水平以非离子化氨形态计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整个管制区按全年平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营养物 (a) 营养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海洋水域 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b) 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水海洋水域平不应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 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 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K.5天生化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内陆水域 L.化学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30毫克。内陆水域 M.危险物质 (a) 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危险物质彼整个管制区此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 水中危险物质浓度达致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 水生生物产生显著毒害效应的水平。 (b) 危险物质的废物的排放,不得危及水生环境的任整个管制区何实益用途。 N-O.(由1991年第45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58L章 附表2 在本声明中─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但指定作泳滩分区或鱼类养殖分区的范围除外; “地图”(Map) 指地政工务科地政工务司于1989年7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注明JBWCZ的比例为1:20000的地图; (1993年第8号第30条) “海洋水域”(marine waters) 指将军澳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水域; “鱼类养殖分区”(fish culture subzone) 指《鱼类养殖区(指定)令》(第353章,附属法例)所指定并位于将军澳水质管制区内的鱼类养殖区。 (1991年451号法律公告)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CAP 52A (Repealed L.N. 277 of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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