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AR章 水质指标声明(维多利-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58AR章 水质指标声明(维多利-法律法规

2022-08-05 00:30:54  浏览:1092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58AR章 水质指标声明(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8AR章 水质指标声明(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


  (第358章第5条)
  
  [1995年7月28日]
  
  (本为1995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第358AR章 第1条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维多利亚港(第二期)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AR章附表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水应没有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水不应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B.
  
  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
  
  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几何平均
  
  数计算。
  
  内陆水域
  
  C.
  
  颜色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内陆水域
  
  D.
  
  溶解氧
  
  (a)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全年水柱平均值(见注)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4毫克。
  
  海洋水域
  
  内陆水域
  
  E.
  
  酸碱值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0-9.0单位的幅度。
  
  海洋水域
  
  内陆水域
  
  F.
  
  温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摄氏2.0度。
  
  整个管制区
  
  G.
  
  盐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盐度水平的变化多于10%。
  
  整个管制区
  
  H.
  
  悬浮固体
  
  (a)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浓度升高多于30%,亦不应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5毫克。
  
  海洋水域
  
  内陆水域
  
  I.
  
  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整个管制区
  
  J.
  
  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应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4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见注)表示。
  
  海洋水域
  
  海洋水域
  
  K.
  
  5天生化需氧量
  
  5天生化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5毫克。
  
  内陆水域
  
  L.
  
  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30毫克。
  
  内陆水域
  
  M.
  
  有毒物质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物质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水中有毒物质不应达致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有毒、致癌、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人类活动不应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险。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注:通常以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但水深如为5米或少于5米,则须为2个测定值(水面以下1米及海床以上1米)的平均数;水深如少于3米,则只须用水面以下1米的样本。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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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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