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第96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第369S章 第1条引称、释义、适用范围及豁免 第I部 一般条文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 (1A) (已失时效而略去) (2)在本规例中─ “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2 ship) 指本规例适用而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5号法律公告) “1994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4 ship) 指本规例适用而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5号法律公告) “1995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5 ship) 指本规例适用而在1995年2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5号法律公告) “上甲板”(upper deck) 指暴露于海和暴露于天气中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是一层装配成为船舶的主要部分的甲板,其露天部分的所有开口皆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而在其下面的船舶两舷的所有开口,皆设有永久性水密的封闭装置; “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散装形式运载任何列于海上安全委员会*藉决议MSC.4(48)采纳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或列于国际海事组织大会+藉决议A.212(VII)采纳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VI章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货船; (1996年第480号法律公告) “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指能有效地操控船舶向前方航行的最小速度; “主配电板”(main switchboard) 指由主电源直接供电,并拟分配电能予船舶各项服务的配电板; “主舵机”(main steering gear) 指为将舵移动以在正常航行情况下操控船舶所必需的机械、舵助力器、舵机动力机组(如有的话)及辅助设备,以及向舵杆施加扭矩的设施,例如舵柄或舵扇; “主发电站”(main generating station) 指主电源所在的舱间; “主电源”(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指拟供电予主配电板以配电予为维持船舶在正常操作和适居状况所必需的所有服务的电源; “正常操作和适居状况”(normal operational and habitable condition) 指整艘船舶、及用以确保推进、操控能力、安全航行、防火和防浸安全的机械、服务、设施及辅助设备、对内及对外通讯及讯号、逃生途径及应急艇绞车,以及所设计的舒适适居状况,均运作良好并操作正常的状况;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指在《商船(安全)(危险货物)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界定为危险货物的货物; “危险范围”(hazardous area) 指爆炸性气体空气混合物存在的或预期会存在的范围,而该混合物的数量使到在建造和使用的电力器具或其他器具方面须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否则该等器具会构成燃点源; “沉淀柜”(settling tank) 指具有不小于每公吨容油量0.183平方米的受热面的贮油柜;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指每年中与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届满日期相应的日期; “长度”(length) 指按照《商船(安全)(载重线)(船舶长度)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而确定的船舶长度; “服务舱”(service space) 包括厨房、设有烹调装置的茶水间、贮物柜、贵重物品保管室、洗衣房、贮物室、工作间(构成机舱一部分者除外)及相类舱间,以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 “空载重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燃料、润滑油、压载水、锅炉给水及淡水,船舶上也没有消耗品、乘客和船员及其财物的情况下,以公吨为单位的排水量; “油轮”(oil tanker) 指在《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1(2)条界定为油轮的油轮; (1995年第415号法律公告) “油类/散货两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指设计为运载散装油类或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1996年第480号法律公告) “相若建造阶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以下阶段─ (a)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及 (b)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 (1995年第415号法律公告)“首垂线”(forward perpendicular) 指在《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界定为首垂线的垂线; “指挥位置”(conning position) 指操纵船舶航行时所处的位置; (2001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客舱”(passenger spaces) 指提供予乘客起居和使用的所有舱间,但不包括行李室、贮物室、食品库及邮件室; (1995年第415号法律公告)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CAP 106U TELECOMMUNICATIONS (M-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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