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第86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609号法律公告) 第478S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每一名根据船员协议受雇的海员。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3条工资的支付方式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根据船员协议到期须支付予海员的工资均须以现金支付。 (2)在有关海员同意下,到期须支付予该海员的工资全数或部分可以支票或汇票支付,或直接付入银行户口或转帐户口。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4条海员工资帐目 (1)根据本条例第85(1)及(4)条须向海员提交的工资帐目,须载有附表所指明的各项详情,并须指出帐目所述的款额中有那些是估计款额(如有的话)。 (2)根据本条例第85(3)及(4)条须向海员提交的另一份工资帐目,须─ (a)载有根据本条例第85(1)及(4)条向海员提交的工资帐目所须载有的同样详情,但该等详情须按情况所需的方式加以调整; (b)指出帐目所述的款额中有那些是经调整的款额; (c)述明已支付予该海员的工资款额;及 (d)述明仍有待支付予该海员的工资余额。(3)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5条扣减工资的授权 (1)现授权对根据船员协议到期须支付予海员的工资作出第6条所指明的扣减。 (2)经本条授权作出的扣减─ (a)不得损害关于根据船员协议须支付予海员的款额的任何纠纷,且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不得损害雇主或海员在该协议下或其他方面的权利及责任;及 (b)须是附加于经本条例任何条文(本条例第86条除外)或其他成文法则的任何条文授权作出的扣减。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6条扣减的详情 第5(1)条所提述的扣减─ (a)指海员就以下各项须付予其雇主的任何款额的扣减─ (i)食堂帐单; (ii)获供应的货品; (iii)无线电通讯或电话通讯; (iv)邮资开支; (v)现金预支;及 (vi)家属粮;(b)在雇主因海员曾一次或多于一次的擅离职守而招致实际开支或蒙受实际金钱损失,且他凭合理理由信纳该等擅离职守属海员不履行其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的情况下,除第7、8及9条另有规定外,指该等开支或损失的款额的扣减;及 (c)在雇主凭合理理由信纳他所招致的实际开支或所蒙受的实际金钱损失是由于海员一次或多于一次的不履行其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但不属(b)段范围以内的不履行)所引致的情况下,除第7及9条及由船员协议所施加的任何额外限制另有规定外,指该等开支或损失的款额的扣减。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7条可根据第6(b) 及(c) 条 扣减工资的款额 可就海员任何次数的不履行其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而从其工资中扣减的款额如下─ (a)凭借第6(b)条扣减的,不得超过$10000;及 (b)凭借第6(c)条扣减的,不得超过$5000。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8条不得根据第6(b) 条扣减工资的情况 凡海员令船长信纳以下情况,即不得凭借第6(b)条扣减其工资─ (a)他是由于意外、错误或非他所能控制的其他因由以致离开职守;及 (b)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离开职守。 (1995年制定) 第478S章 第9条须向海员发出的扣减通知 (1)除非第(2)或(3)款的规定已获遵守,否则不得凭藉第6(b)或(c)条作出扣减。 (2)如海员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的船长在该海员的工资到期支付之日不少于24小时前发出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是可能的,该雇主或船长即须给予该海员─ (a)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及 (b)就该项扣减向雇主或船长作出申述的机会。(3)如海员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的船长在该海员的工资到期支付之日不少于24小时前发出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是不可能的,则─ (a)如在该海员的工资到期支付之日前这样做是可能的,该雇主或船长须给予该海员─ (i)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及 (ii)就该项扣减向雇主或船长作出申述的机会;或(b)如该海员未获给予上述通知及机会,则该雇主或船长须将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按该海员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以邮递方式送交该海员。(4)扣减通知须述明雇主凭合理理由信纳有关海员曾一次或多于一次(视属何情况而定)不履行他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并须述明在符合第5、6、7及8条的规定下,雇主觉得该通知所指明的扣减是根据船员协议获授权可对到期须支付予海员的工资作出的;该通知亦须─ (a)指出雇主凭合理理由信纳在船员协议中曾遭违反的每条条文,而他拟就该等条文作出扣减;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CAP 81C PORT CONTROL (PUBLIC W-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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