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1章第4(2)条) [1933年10月13日] (本为1933年第24号附表) 第1001A章 第1条 合资格收取香港商船海员援助基金援助的人,须是或曾经是商船的高级船员或水手或其受养人,并且为委员会认为既应得而又需要获取该项援助者。 第1001A章 第2条 任何合资格的人如有意获取上述援助,须将其申请连同有关其情况的全部详情送交海事处处长,而海事处处长于作出其认为需要的查询(如有的话)后,须召集委员会成员在香港举行的会议以考虑该个案。 第1001A章 第3条 任何上述会议以3名成员作为法定人数;委员会的决定须以过半数票作出;主席有权投原有一票,并有权在票数均等时投决定票。 (1936年第655号政府公告) 第1001A章 第4条 委员会有绝对酌情权批出或拒绝批出援助 第1001A章 第5条 援助分为以下3类─ (a)支付离开香港的全部或部分旅费; (b)在香港的定期援助; (c)在香港的临时援助。 第1001A章 第6条 委员会可随时减少、暂停或中止援助。在任何情况下,援助不得批给任何已收取旅费或资助旅费离开香港并已返回香港的人。 第1001A章 第7条 定期援助只可批给合资格的人,而该等合资格人须属英联邦公民,且其本人或其家人须在香港居住。 (1982年第80号第3条) 第1001A章 第8条 即使上文有任何规定,海事处处长在自行负责并且没有谘询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情况下,可就任何1名合资格的申请人,随时批出一项为数或价值不超逾$20由基金支付的临时援助;但委员会其他成员在其下次会议时须获知会此事。 第1001A章 第9条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委员会在每年不迟于6月1日,须就其在过去一年对基金的管理,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1959年A42号政府公告;2000年第61号第3条) 第1001A章 第10条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海员援助基金规例》。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CAP 81C PORT CONTROL (PUBLIC W-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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