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身分证(边境禁区及米埔鸟类保护区)令_湾区律师网

携带身分证(边境禁区及米埔鸟类保护区)令

2022-05-24 11:36:26  浏览:1024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人事登记规例第11条)

〔1980年10月30日〕

(本为1980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携带身分证(边境禁区及米埔鸟类保护区)令》。

第2条 携带身分证的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身分证持有人在进出或停留于以下地区时,须随身携带自己的身分证─

(a)《边境禁区令》(第245章,附属法例)宣布为禁区的地区;或

(b)惯常称为米埔鸟类保护区,即《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附表6在B区一栏中较详细地描述的地区。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