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费用)规则_湾区律师网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费用)规则

2022-05-24 11:36:35  浏览:1088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53章第42条)

〔1994年12月23日〕

(本为1994年第67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在仲裁处进行法律程序,均须缴付附表所指明的费用。

(1994年制定)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指明的费用,须以现金或划线支票缴付。

(1994年制定)

第3条 案务主任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案务主任如在任何个别情况下认为适当,可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附表所指明的费用;如案务主任行使此项权力,须在有关文件上加上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费用的附注,并说明其理由。

(1994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1、2及3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申索、覆核及上诉

1.提交申索书─

(a)申索款额不超过$2000者20

(b)申索款额超过$2000但不超过$5000者30

(c)申索款额超过$5000者50

2.申请覆核45

3.申请上诉许可45

4.(a)发给裁定或命令证明书连同副本一份20

(b)每份额外发给的裁定或命令证明书副本10

5.在区域法院登记裁定或命令20

副本及核证

6.仲裁处登记处以打字形式印出的任何文件副本(包括书面裁定或命令)或影印任何文件的影印本,及核证该等副本为正本的真确副本,每页或不足一页5

(1994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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