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5章第13C(1)条)
[1981年6月12日]
(本为1981年第181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入境(越南难民中心)(指定)(综合)令》。
(1997年第80号第103条)
第2条 难民中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定附表所指明的地点为供越南难民居住的难民中心。
附表 版本日期 02/06/2000
[第2条]
1.(由1992年第143号法律公告废除)
2.(由2000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
3.(由1996年第74号法律公告废除)
4.位于官塘道及宏照道的新秀越南难民离港中心,即由保安司签署、日期为1992年4月14日、图号为KM4264的图则上以绿色示明称为新秀学校大厦的建筑物地下及二楼,以及以粉红色示明的所有土地及建筑物;该图则存放在香港中区政府合署布政司署保安科办公室及新秀越南难民离港中心。(1992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5.(由1991年第394号法律公告废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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