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保释法律程序纪录)规则_湾区律师网

刑事诉讼程序(保释法律程序纪录)规则

2022-05-24 14:23:58  浏览:998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21章第9条)

[1995年9月18日]1995年第42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施行本条例第9Q条,须备存一份关于所有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该纪录须由关于该等法律程序的所有事宜的撮要组成,包括申请准予保释,该项申请的理由、反对准予保释的理由、法庭的判决及该项判决的理由。

(2)根据第(1)款备存的关于所有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可─

(a)以书面形式备存;

(b)以纪录碟、纪录卡、纪录带、微型集成电路片、声轨或其他器材的形式备存,而该等纪录碟、纪录卡、纪录带、微型集成电路片、声轨或其他器材是以机械、电子、光学或其他方式将信息或资料记录或储存于其上或其内的;或

(c)部分以(a)段所提述的形式及部分以(b)段所提述的形式备存。

(3)一份采用附表所订明格式的第(1)款述及的保释法律程序纪录摘录,须供被控人及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师和律师取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2(3)条]

保释法律程序纪录的摘录

法庭/法院/裁判法院

姓名..............案件编号.............

聆讯日期..........

案件押后至.......上午9:30第..........号法庭(略)

(1998年第25号第2条)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