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9章第72条)
[1983年6月3日]
(本为198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执业证书(律师)(拒绝发出证书理由)规则》。
第2条 拒绝发出执业证书的理由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6(5)(a)条,律师会可以下列理由拒绝发出执业证书─
(a)申请人没有或拒绝就律师会认为任何与律师身分不相称的行为操守给予律师会一个圆满的解释;
(b)申请人由于他的财政状况、智能或其他理由而不适宜执业为律师。
第3条 通知申请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律师会在拒绝发出执业证书前,须向申请人给予通知,表示正考虑拒绝发出执业证书并邀请申请人在14天内以书面向律师会作出他认为适当的申述。
第4条 书面拒绝 版本日期 30/06/1997
律师会如拒绝发出执业证书,须以书面向该申请人述明拒绝的理由。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律师(专业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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