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壁式气垫船(豁免)(综合)公告_湾区律师网

侧壁式气垫船(豁免)(综合)公告

2022-05-24 14:25:49  浏览:1095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369G章:侧壁式气垫船(豁免)(综合)公告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14条)

[1981年11月25日]

(本为1984年第279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280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281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154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155号法律公告,1988年编正版,1989年编正版,1997年第(C)136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侧壁式气垫船(豁免)(综合)公告》。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船舶如符合海事处处长根据本条例条文就该船舶发出的乘客定额及安全证明书所附有的任何豁免条件,且─

(a)属附表1第I部所指明类型者,现获豁免受附表2第I部所列规例的规定所规限;

(b)属附表1第II部所指明类型者,现获豁免受附表2第II部所列规例的规定所规限;

(c)属附表1第III部所指明类型者,现获豁免受附表2第III部所列规例的规定所规限。

附表1 豁免所适用的船舶类型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第I部

HM214及HM218型的载客侧壁式气垫船,且─

(a)由霍氏泊气垫船艇有限公司建造;

(b)已在香港注册;

(c)于1980年5月25日之前开始建造;及

(d)在香港、广州与中国邻港之间以及在香港与澳门之间的内河航限内的短途国际航程中操作。

(1984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HM527型的载客侧壁式气垫船,且─

(a)由霍氏泊气垫船艇有限公司建造;

(b)已在香港注册;

(c)于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开始建造;及

(d)在香港、广州与中国邻港之间以及在香港与澳门之间的内河航限内的短途国际航程中操作。

(1984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HM214与HM218型的载客侧壁式气垫船─

(a)由霍氏泊气垫船艇有限公司建造;

(b)已在香港注册;

(c)于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开始建造;及

(d)在香港、广州与中国邻港之间以及在香港与澳门之间的内河航限内的短途国际航程中操作。

(1984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附表2 获豁免符合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第I部

(i)《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S.I.1980/535U.K.)

第6、7(3)、9(1)、9(3)、10(1)、11(1)、13(1)、18(1)、18(7)、19(5)、20(2)、21、23、24、30、33(3)、33(5)、35、37(1)、43、45、86、113(1)、117、118、124(2)、125及129条。

(ii)《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第10(2)、10(4)及10(5)条。

(iii)《1965年商船(消防装置)规则》#(S.I.1965/1106U.K.)

第3(1)、4(1)、4(3)(b)、4(4)、4(5)、4(6)、4(7)、8(2)、10及65条。

(iv)《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S.I.1980/529U.K.)

第3(2)条。

(1984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i)《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S.I.1980/535U.K.)

第7(3)、9(1)、9(3)、10(1)、11(1)、13(1)、19(5)、20(2)、21、23、24、30、33(3)、33(5)、35、45、52、54、55、61、62、63、113、117、118、124(2)、125及129条。

(ii)《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第10(2)及10(4)条。

(iii)《1980年商船(消防装置)规例》@(S.I.1980/544U.K.)

第3(1)、3(3)(b)、3(4)(a)、3(5)、3(7)、3(8)、3(9)、7(3)、11(1)、11(6)、11(8)、12及73条。

(iv)《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S.I.1980/529U.K.)

第3(2)条。

(1984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i)《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S.I.1980/535U.K.)

第6、7(3)、9(1)、9(3)、10(1)、11(1)、13(1)、18(1)、18(7)、19(5)、20(2)、21、23、24、30、33(3)、33(5)、35、37(1)、43、45、52、53、54、55、61、62、63、113(1)、117、118、124(2)、125及129条。

(ii)《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第10(2)、10(4)及10(5)条。

(iii)《1980年商船(消防装置)规例》@(S.I.1980/544U.K.)

第3(1)、3(3)(b)、3(4)(a)、3(5)、3(7)、3(8)、3(9)、7(3)、11(1)、11(6)、11(8)、12及73条。

(iv)《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S.I.1980/529U.K.)

第3(2)条。

(1984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注:

*"《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PassengerShipConstruction)Regulations1980"之译名。

"《1965年商船(消防装置)规则》”乃“MerchantShipping(FireAppliances)Rules1965"之译名。

+"《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RadioInstallations)Regulations1980"之译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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