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规例_湾区律师网

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规例

2022-05-24 00:47:14  浏览:1073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49章第48条)

〔1994年12月8日〕1994年第48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48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10条就取得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而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0条就取得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而须缴付的费用,为在附表1中就该项批准所指明的适当费用。

(1994年制定)

第3条 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机动游戏机获准恢复使用及操作而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机动游戏机获准恢复使用及操作而须缴付的费用,为在附表2中就该项准许所指明的适当费用。

(1994年制定)

第4条 根据本条例第21条就指定某姓名的人可行使本条例第19及20条所赋权力而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08/12/2000

根据本条例第21条就指定机动游戏机拥有人所雇用的某姓名的人可行使本条例第19及20条所赋权力而须缴付的费用,为每指定该等人士一名,收费$400。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第5条 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及5(6)条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08/12/2000

(1)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49章,附属法例)第4条就批准某人为─

(a)该规例所指的检测员,须缴付的费用为$5455;

(b)该规例所指的主管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2750;

(c)该规例所指的合资格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1225。(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

(2)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49章,附属法例)第5(6)条就修订以下人士所持的有限度批准证明书─

(a)该规例所指的检测员,须缴付的费用为$5455;

(b)该规例所指的主管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2750;

(c)该规例所指的合资格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1225。(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附表1 根据本条例第10条就取得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而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08/12/2000

[第2条及附表2]

根据本条例第10条取得以下类别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 费用$

(a)A类 200

(b)B类 355

(c)C类 2800

(d)D类 5340

附注∶就本附表而言─

(a)A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不多于2人的机动游戏机;

(b)B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不多于5人的机动游戏机;

(c)C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不多于20人的机动游戏机;及

(d)D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21人或以上的机动游戏机。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附表2 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机动游戏机获准恢复使用及操作而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08/12/2000

[第3条]

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以下类别机动游戏机所作的准许─ 费用$

(a)A类 200

(b)B类 355

(c)C类 2800

(d)D类 5340

附注:就本附表而言,附表1对A、B、C及D类所作的定义即分别为本附表A、B、C及D类的定义。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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