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_湾区律师网

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

2022-05-24 00:47:29  浏览:1060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7章第51条文)

[1981年8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

第2条 车费率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文例第50(1)条文指明为3角的车费率予以修订为附表所指明的车费率。

附表 版本日期 21/03/1998

[第2条文]

车费率

每程

1.12岁或以上的人$2

2.12岁以下的人(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除外)$1

3.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免费

每票

4.月票(只在当个公历月有效)$170

5.游客纪念票(由发出车票当日(包括发出车票当日)起计连续4天有效,乘搭电车次数不限;此车票只售予根据《入境条文例》(第115章)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文)$30

(1996年第5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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