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7章第13条)
[1994年6月1日]
(本为1994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决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在1994年2月23日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第13条作出与通过的决议。
议决通过由1994年6月1日起,订明违反《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4、5、6、7、8、9、10或11(1)条的任何条文的定额罚款为$320。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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