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宪报编号:L.N.362of_湾区律师网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宪报编号:L.N.362of

2022-05-24 00:47:52  浏览:970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430H章: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宪报编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430H章: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宪报编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97-07-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7/1997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7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于1997年3月19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4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议决─

  (a)在由渠务署署长保管的名为“InventoryofPublicSewerageSystemsandSewageDisposalFacilities─OperationandMaintenanceResponsibilityAssumedbytheDirectorofDrainageServicesduringtheperiodfrom1April1995to31March1996”的文件中所列出的公共污水渠系统及污水排放设施的部分(“该等资产”),均须拨归由本局藉1994年3月9日的决议(第430章,附属法例)而设立的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b)除非事先获得财政司司长批准,否则不得处置该等资产。(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

  *关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结束,请参阅有关的临时立法会决议(第430章,附属法例I)。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7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于1997年3月19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4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议决─

  (a)在由渠务署署长保管的名为“InventoryofPublicSewerageSystemsandSewageDisposalFacilities─OperationandMaintenanceResponsibilityAssumedbytheDirectorofDrainageServicesduringtheperiodfrom1April1995to31March1996”的文件中所列出的公共污水渠系统及污水排放设施的部分(“该等资产”),均须拨归由本局藉1994年3月9日的决议(第430章,附属法例)而设立的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b)除非事先获得财政司批准,否则不得处置该等资产。

  *关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结束,请参阅有关的临时立法会决议(第430章,附属法例I)。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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