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宪报编号:L.N.362of1_湾区律师网

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宪报编号:L.N.362of1

2022-05-24 00:47:53  浏览:1075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7/1997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5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5年5月10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5年6月1日起─

(a)按财政司司长所作建议设立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电讯管理局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附表2所列出的资产,均须拨归营运基金;

(d)资产净值$212400000须在资本投资基金中作为营运基金资本显示。

(1995年制定)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5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5年5月10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5年6月1日起─

(a)按财政司所作建议设立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电讯管理局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附表2所列出的资产,均须拨归营运基金;

(d)资产净值$212400000须在资本投资基金中作为营运基金资本显示。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L.N.106of2002

附表:1条标题:在营运基金下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01/07/2002

[(b)段]

1.支援电讯管理局局长实施及执行《电讯条例》(第106章)及《电话条例》(第269章)的条文(指可不时被修订或废除及在有修改或无修改下被重新制定的该等条文),包括与以下各项有关的法定职能─

(a)划定电讯技术标准;

(b)电讯设备类型检定及证明;

(c)电讯业的经济及技术规管;

(d)电讯网络及电讯设施的互相连接及共同应用;

(e)电讯编号计划的管制及管理;

(f)促进电讯业内的竞争;

(g)保障电讯用户及消费者的利益;

(h)无线电频谱的管理;

(i)有害无线电干扰的规管及管制;

(j)电讯服务、电讯网络、电讯系统及电讯装置的发牌;

(k)代表香港出席关于公共电讯的会议;

(l)电讯业内的会计标准、服务收费及价格管制;

(m)调查及执行;

(n)遵守国际公约的条文;

(o)向政府提供意见;及

(p)按照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就一般电讯政策事项给予的指示执行职能。(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0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2.根据行政或(在适当情况下)法定权限下执行于本附表指明的服务。

3.电讯管理局局长根据或凭借任何其他条例获授权执行的职能。

4.附带于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的服务。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L.N.206of1998

附表:1条标题:在营运基金下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09/04/1998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b)段]

1.支援电讯管理局局长实施及执行《电讯条例》(第106章)及《电话条例》(第269章)的条文(指可不时被修订或废除及在有修改或无修改下被重新制定的该等条文),包括与以下各项有关的法定职能─

(a)划定电讯技术标准;

(b)电讯设备类型检定及证明;

(c)电讯业的经济及技术规管;

(d)电讯网络及电讯设施的互相连接及共同应用;

(e)电讯编号计划的管制及管理;

(f)促进电讯业内的竞争;

(g)保障电讯用户及消费者的利益;

(h)无线电频谱的管理;

(i)有害无线电干扰的规管及管制;

(j)电讯服务、电讯网络、电讯系统及电讯装置的发牌;

(k)代表香港出席关于公共电讯的会议;

(l)电讯业内的会计标准、服务收费及价格管制;

(m)调查及执行;

(n)遵守国际公约的条文;

(o)向政府提供意见;及

(p)按照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就一般电讯政策事项给予的指示执行职能。(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2.根据行政或(在适当情况下)法定权限下执行于本附表指明的服务。

3.电讯管理局局长根据或凭借任何其他条例获授权执行的职能。

4.附带于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的服务。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L.N.362of1997

附表:1条标题:在营运基金下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01/07/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b)段]

1.支援电讯管理局局长实施及执行《电讯条例》(第106章)及《电话条例》(第269章)的条文(指可不时被修订或废除及在有修改或无修改下被重新制定的该等条文),包括与以下各项有关的法定职能─

(a)划定电讯技术标准;

(b)电讯设备类型检定及证明;

(c)电讯业的经济及技术规管;

(d)电讯网络及电讯设施的互相连接及共同应用;

(e)电讯编号计划的管制及管理;

(f)促进电讯业内的竞争;

(g)保障电讯用户及消费者的利益;

(h)无线电频谱的管理;

(i)有害无线电干扰的规管及管制;

(j)电讯服务、电讯网络、电讯系统及电讯装置的发牌;

(k)代表香港出席关于公共电讯的会议;

(l)电讯业内的会计标准、服务收费及价格管制;

(m)调查及执行;

(n)遵守国际公约的条文;

(o)向政府提供意见;及

(p)按照经济局局长就一般电讯政策事项给予的指示执行职能。(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根据行政或(在适当情况下)法定权限下执行于本附表指明的服务。

3.电讯管理局局长根据或凭借任何其他条例获授权执行的职能。

4.附带于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的服务。

(1995年制定)

附表:1条标题:在营运基金下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b)段]

1.支援电讯管理局局长实施及执行《电讯条例》(第106章)及《电话条例》(第269章)的条文(指可不时被修订或废除及在有修改或无修改下被重新制定的该等条文),包括与以下各项有关的法定职能─

(a)划定电讯技术标准;

(b)电讯设备类型检定及证明;

(c)电讯业的经济及技术规管;

(d)电讯网络及电讯设施的互相连接及共同应用;

(e)电讯编号计划的管制及管理;

(f)促进电讯业内的竞争;

(g)保障电讯用户及消费者的利益;

(h)无线电频谱的管理;

(i)有害无线电干扰的规管及管制;

(j)电讯服务、电讯网络、电讯系统及电讯装置的发牌;

(k)代表香港出席关于公共电讯的会议;

(l)电讯业内的会计标准、服务收费及价格管制;

(m)调查及执行;

(n)遵守国际公约的条文;

(o)向政府提供意见;及

(p)按照经济司就一般电讯政策事项给予的指示执行职能。

2.根据行政或(在适当情况下)法定权限下执行于本附表指明的服务。

3.电讯管理局局长根据或凭借任何其他条例获授权执行的职能。

4.附带于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的服务。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L.N.362of1997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01/07/1997

[(c)段]

项说明条款

1.名为胡忠大厦的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即─

(a)29楼;及

(b)电讯管理局总监所保管的日期为1995年2月3日并注明"AccommodationPlanofOFTA"字样的文件上所示的25楼的部分。如无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此项资产不得处置。(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电讯管理局总监所保管的注明

"InventoryofFurniture,EquipmentandMotorVehicleofOFTA"的文件中列出,而于1995年5月31日在电讯管理局总监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固定附着物、设备、电脑系统及部门车辆。

3.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5年制定)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c)段]

项说明条款

1.名为胡忠大厦的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即─

(a)29楼;及

(b)电讯管理局总监所保管的日期为1995年2月3日并注明"AccommodationPlanofOFTA"字样的文件上所示的25楼的部分。如无财政司事先批准,此项资产不得处置。

2.电讯管理局总监所保管的注明

"InventoryofFurniture,EquipmentandMotorVehicleofOFTA"的文件中列出,而于1995年5月31日在电讯管理局总监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固定附着物、设备、电脑系统及部门车辆。

3.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5年制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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