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狗只规例(豁免)公告_湾区律师网

危险狗只规例(豁免)公告

2022-05-23 14:23:52  浏览:1023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01

实施日期 2001-06-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6/2001

(第167章第17(1)条)

[2001年6月1日]

(本为2001年第12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豁免对大型狗只的管制 版本日期 01/06/2001

(1)在第(3)款及第2条的规限下,任何若非本公告则须就任何大型狗只而遵从《危险狗只规例》(第167章,附属法例)第9(1)条的人如遵守以下条件,则可获豁免而不受该条管限─

(a)如该狗只在公众地方,则在任何时间该人与该狗只的距离,可使该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迅速控制该狗只;

(b)该狗只的颈圈或胸带上附有根据第(2)款发出的徽章;及

(c)如该人是该狗只的畜养人,则该畜养人没有违反任何根据本条例或根据任何与狗只的畜养及控制有关的其他条例施加的规定。

(2)署长可就任何大型狗只─

(a)发出符合他认为适当的式样的徽章及证明书;及

(b)以该徽章及证明书确认该狗只在符合以下说明的考试中取得合格─

(i)由署长或代署长主持;及

(ii)是测试该狗只的性情及服从性的。

(3)第(1)款所订的豁免的条件,包括有关的人须遵从根据第2条而向该人送达的通知(如有的话)中的规定。

第2条 豁免的终止 版本日期 01/06/2001

如任何人违反第1(1)条指明的任何条件(不论该人是否就该项违反而根据本条例第17(3)条被检控),任何获授权人员可向该项违反所涉及的大型狗只的畜养人送达书面通 知,以─

(a)述明第1(1)条所订的豁免终止就该狗只而适用及终止的理由;

(b)规定该畜养人须确保根据第1(2)条就该狗只发出的徽章,在任何时间均不得附于该狗只的颈圈或胸带上;及

(c)规定该畜养人在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将该徽章及根据第1(2)条就该狗只发出的证明书退回署长,而该限期须在整体情况下属合理的。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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