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课税品(豁免数量)_湾区律师网

应课税品(豁免数量)

2022-05-23 14:23:53  浏览:118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7-28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7-28

实施日期 2000-07-2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8/07/2000

(第109章,附属法例第12(1)(ea)条文)

[2000年7月28日]

(本为2000年第24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获豁免税款的饮用酒类及烟草的数量 版本日期 05/07/2002

(1)为施行本条文例第34A条文及《应课税品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第12(1)(ea)条文─

(a)由任何船舶、飞机、铁路列车或车辆的乘客为自用而放在其行李内进口的饮用酒类及烟草;及

(b)由该等乘客在位于香港任何入境站抵境范围内获关长批准的地方的私用保税仓为自用而购买的饮用酒类及烟草,

按照本条文获豁免缴付税款。

(2)有关乘客如─

(a)持有香港身分证;

(b)年满18岁;及

(c)离港不少于24小时,则第(1)款提述的酒类及烟草在下述范围内获豁免缴付税款─

(i)无气葡萄酒750毫升;及(2002年第18号第2条文)

(ii)香烟60支或雪茄15支或其他制成烟草75克。(2002年第18号第2条文)

(3)有关乘客如─

(a)并无持有香港身分证;但

(b)年满18岁,则第(1)款提述的酒类及烟草在下述范围内获豁免缴付税款─

(i)饮用酒类1升;及

(ii)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其他制成烟草250克。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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