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杨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评论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同时使用“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评价,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其关键经营节点发布文章恶意诋毁,相关内容给自己品牌信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某发布的评论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语,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评论文章经广泛传播,足以使公众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影响企业品牌信誉。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运营者,对其发布的文章会被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用户阅知应当是明知的,其未对所发表文章的真实性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杨某某发布案涉文章的时间恰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内容直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目的明显。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判决: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自媒体传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自媒体运营者针对企业发布严重失实的负面评论,将很容易损害企业树之不易的形象,玷污企业名誉。对此行为,如不依法判令承担责任,不仅有损企业权益和企业家信心,而且容易滋生“黑稿产业链”,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自媒体运营者损害企业名誉,构成侵权,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中伤企业名誉的行为,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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