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其指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且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非法获取数据并进行交易问题,系非法调用服务器API获取数据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为明晰数据抓取及其交易行为的合法边界提供了重要范例,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简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和售卖大量微博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前,我国涉及数据的纠纷日益增多,亟待提炼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本案为人民法院审理涉数据案件提供了以下司法经验:
其一,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自主管控的权利。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明确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旨在确保数据生产者和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事实上的管控,能够对数据合法利用并实现相应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两审法院均确认了原告对其微博平台数据享有上述权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权利基础。
其二,数据本身具有自然流动和开放共享的特点,在数据生产基础之上促进数据流通和交易,是“使数据活起来”、实现数据经济社会价值、打造数字经济的根本所在。但是,任何数据主体对数据的获取与利用,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以防止数据使用者侵害数据资源持有者和消费者、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数据市场竞争秩序。数据具有聚合性,并承载着不同主体的利益,不仅涉及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且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对原始数据、加工数据还是数据产品的获取与利用,均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不得损害数据生产者、数据处理者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其三,数据承载着数据主体的财产化利益与竞争性利益。他人采取技术手段非法破解技术措施,非法获取他人数据并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本案客观上也反映出,数据及其开发利用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我国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客户自行在手机客户端进行风险评估并购买相应等级的理财产品,应认定银行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2020年4月22日,何某某通过其在某银行支行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10万元,并于2020年7月14日赎回,赎回金额为97 574.8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平衡型。2020年4月30日,何某某分两笔购买另一理财产品共计23.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赎回,赎回金额为229 914.3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稳健型。准确判断公司僵局 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艾某公司)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艾某公司)持有北京艾某公司90%股权,北京惠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惠某公司)持股10%。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