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勃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卜某勃以家族为纽带,通过组建拉煤车队争抢煤炭运输业务、开办经营港口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通过拉票、贿选等手段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村务、控制基层党务。2010年,卜某勃依靠其经济实力和犯罪组织势力,并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社区管理人的身份,纠集同族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以某KTV、某社区工地、“子夏文化园”为据点,通过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卜某勃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造成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群众数千万元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卜某勃依仗组织势力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残害群众,长期控制村事务和社区事务,安排组织成员向社区居民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在较长时间内控制所在地区煤炭运输业务,致使多名受害群众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卜某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卜某勃等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进而非法控制农村资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卜某勃依托家族宗族势力操纵基层选举,长期担任村主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卜姓成员占比达77.8%,通过非法占用农用地建造“子夏(卜姓祖先)文化园”用于笼络人心,并将该“文化园”作为组织的重要据点,严重干扰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并对所谓“文化园”进行了处置,有效维护了农村地区稳定。同时,根据案件暴露出的村(社区)“两委”把关不严、行业治理不足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了司法建议,推动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朱某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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