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侯某某(乙方)与曹某、曹某某(甲方)就某动迁房签订一份无落款日期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后曹某、曹某某向侯某某出具收到全款的收据。2015年4月25日,侯某某向曹某账户汇入两笔钱款,每笔70万元,随后该两笔钱款分又别汇回侯某某本人农业银行账户及其关联方账户。侯某某希望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转变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真实”房屋买卖关系,故起诉请求曹某、曹某某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曹某作出虚假陈述,认可自己已收到侯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审理法院以过户条件未成就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8年,案涉房屋被预查封,侯某某以其系案涉房屋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判决确认房屋归侯某某所有。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侯某某与曹某、曹某某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侯某某与曹某、曹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诸多疑点。首先,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于简单,既没有约定付款方式,也没有签署日期。其次,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诉争房屋属于动迁安置房,依政策3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侯某某却在限制过户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违背常理,存在企图通过诉讼形式确认该合同真实、有效,为后续诉讼提供依据的嫌疑。正是基于这些疑点,审理法院调取2015年4月25日侯某某向曹某银行账户汇款当日的银行转账明细。银行转账明细显示侯某某从未向曹某、曹某某支付过房款。经法官多次询问,侯某某和曹某、曹某某承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虚假的。审理法院遂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侯某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等购房人的权利,司法实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购房人请求交付、占有房屋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部分不诚信当事人恶意利用这一制度,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等基本事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逃避执行。本案中,侯某某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捏造案件基本事实,滥用执行救济制度阻却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严查虚假诉讼,惩治不诚信诉讼行为,为更好发挥执行异议之诉保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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