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因对判决不满交叉到异地法院执行,通过释法明理,当事人消除误解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潜山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建房一幢归被告所有,大众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因原被告双方矛盾仍然存在,被执行人吴某某一直拒不交付车辆。单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向潜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将大众小轿车立即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
潜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其长年在外地务工,承办人与其电话沟通。沟通中了解到,因被执行人对潜山法院生效判决心存不满,认为潜山法院不仅判决原被告离婚,将小孩抚养权判给申请执行人,并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辆也判给申请执行人。故其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配合潜山法院的执行。后续承办人多次拨打其电话,吴某某拒绝接听。因其在务工城市没有固定住处,案件进入了僵局。潜山法院研判认为,因被执行人存在抵触情绪,异地执行更有利于于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遂提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交叉异地执行。
案件指定到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望江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案件现由望江法院执行。听闻电话的另一边是望江法院的工作人员,吴某某的态度开始缓解,并诉说自己的委屈。执行法官趁机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意识到错误后,主动告知其住址和车辆所在地。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场交付车辆和钥匙,随后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执行案件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有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案件的执行。交叉执行后,因望江法院并非作出判决的法院,经望江法院执行人员释法明理,消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被执行人反而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最终执行完毕。本案将审判与执行统筹考虑,以最有利于执行的原则推动工作,是以交叉执行落实审执分离的一次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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