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在仅经过压滤脱水,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情况下,联系案外人全部非法倾倒,其中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其余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明知上述污泥重金属等超标,属污染物,存在污染环境风险,为帮助某环保公司逃避监管及长期持续违法处置污泥,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检测报告。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分别在另案中被依法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2020年1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倾倒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的污泥,某检测公司为他人倾倒该污泥提供帮助,导致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专家论证、司法鉴定,经查明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及清运费用等事实证据,判决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共同赔偿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62155223元、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提供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连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环境检测报告数据是客观评价污染治理状况、实施环境监管决策的重要依据,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就是维系生态环境的“安全线”。环保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与排污企业结成同盟,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帮助违规排放行为虚假达标、规避监管,就会成为污染环境的帮凶。加强对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对于提升环保检测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至关重要。本案中,某检测公司受利益驱动,长期与某环保公司勾结,为其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排污企业得以长期隐蔽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某检测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后,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其与排污单位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最严法治观”,统筹运用刑事追诉和民事赔偿双重责任方式,有力制裁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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