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包括未依法规范与女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孕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调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部分孕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女职工未依法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邕宁区检察院)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信息,并实地走访女职工、用人单位后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形。随后,邕宁区检察院通过“定向调查问卷+投诉工单查阅+维权案件查阅”等多种方式,精准核实辖区“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经调查查明,9家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众多女职工特殊权益。
2023年11月2日,邕宁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妇联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会进行监督论证。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邕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邕宁区人社局)依法全面履职。同日,邕宁区检察院向邕宁区人社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涉案企业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邕宁区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约谈督促涉案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通过设立女职工维权投诉专窗、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等多种方式,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目前,已成功帮助50余名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指导协助10余名女职工获偿加班费、双倍工资等25万余元。
2023年11月24日,邕宁区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衔接,为妇女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保障。同时,各单位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针对医院、纺织工厂、超市等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现场宣讲和投放普法公益广告,切实营造保障辖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办案监督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为女职工全面平等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侵害“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
(二)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形成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妇联、工会等多部门联合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与人社、妇联、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推动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工作格局,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2021年3月,任职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文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