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于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累计。康文森公司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复议请求。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实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时进行了积极商业谈判,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所有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赢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该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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