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黄某节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命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黄某节,女,1981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雅,女,2003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星,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瑶,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韦某英,女,1953年6月出生。
2022年1月27日,韦某正、韦某因与苏某柏的劳动报酬纠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持刀砍杀苏某柏致其当场死亡。2022年1月27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韦某正、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2022年8月5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韦某正、韦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2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韦某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韦某正、韦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韦某正、韦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查明:黄某节家庭原系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脱贫户,婆婆韦某英已年逾70周岁无劳动能力,5个子女均系在校读书的学生,其中4人系未成年人,1人系在校大学生;案发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苏某柏在外务工取得的劳动报酬维系,苏某柏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仅依靠黄某节打零工及低保金维持,家庭生活十分艰难。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节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黄某节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为加大救助力度,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三级检察院共同向黄某节等被救助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社会救助帮扶线索移送函,协同县妇联、乡村振兴部门与县民政、教育、农商行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落实多元化帮扶救助措施。一是县妇联多次邀请心理咨询师上门对被救助人黄某节进行心理疏导抚慰,鼓励其好好生活,将精力放在培养孩子身上;二是乡村振兴局按照黄某节外出务工的意愿,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三是农业农村局帮助韦某英在家发展养羊产业,申请到产业奖补资金;三是教育局为5名在校孩子争取教育保障政策扶持,减免学杂费,给予国家助学金、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金、雨露计划补助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补助金、困难生活补助金,办理助学贷款;四是强化救助资金监管,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商行签订托管协议,采用“委托代管+使用监管+按月发放”的司法救助资金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五是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对被救助人家庭持续开展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指导,确保被救助家庭成员身心健康。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常态化开展联合回访。目前黄某节已找到适合工作,韦某英在家发展禽畜养殖,五名子女均安心就学,家庭生活日渐向好。黄某节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苏某雅给检察官写了感谢信,黄某节表示今后将积极面对生活,照顾好老人,养育好子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因案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困难妇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广西三级检察机关针对被救助家庭的实际困难,协同妇联组织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教育、农商行等职能部门,精准施策,从产业帮扶、教育支持、心理疏导、资金监管等方面提供多元救助,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为被救助人家庭长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常态化回访,不断巩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传递检察人文关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湖南李某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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