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密思姆”轮是密思姆航运公司所有的散货轮,注册地在荷属安德列斯威廉斯塔德港。2012年6月,该轮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途中不慎与他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他轮严重受损,同时因碰撞发生溢油事故,对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密思姆”轮被送往崇明码头维修。自此,11名在船的乌克兰籍船员工资一直未予发放,之后6名船员自掏腰包先行回国,其余5名船员仍滞留在船,负责看守船舶。2013年7月,“密思姆”轮在船的5名乌克兰船员因船东长期拖欠其工资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船东密思姆航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海事法院及时受理该案,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通过三项措施妥善处理涉“密斯姆”轮系列纠纷案件。 一是团结协作,做好船员的诉讼指导工作。由立案、审判和执行法官一同登轮实施扣押。考虑到外籍船员对中国司法制度不甚了解,且从船舶停泊的锚地往来法院也相当不便,各部门法官利用登轮扣船的契机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船员们分别进行了扣船和诉讼风险的提示、立案阶段、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的指导,耐心细致地回答了船员们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诉讼文件送达等方面的问题,引导船员依法主张权利,为相关案件的高效审理做好准备;二是统筹兼顾,做好立审执程序间的协调衔接工作。考虑到“密思姆”轮的涉诉情况,船员工资很有可能要通过船舶拍卖获得清偿。为保障船员“密思姆”轮在船舶拍卖后的及时顺利移交,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积极会商,并就已离船外籍船员权利主张、在船外籍船员遣返费用的垫付、外籍船员在扣押期间离船后的船舶交接等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案。同时互通信息、共同协作、同步推进,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有效维护各方权益,争取最佳处理效果;三是船舶拍卖,保障船员工资优先受偿。依据当事人申请,执行局依法对“密思姆”轮进行公开拍卖。受航运市场低迷的影响,近年来船舶拍卖工作难度增大,执行法官数次登轮召开现场会议、关心船员生活及船舶安全,督促拍卖公司加大宣传力度,把牢检验、评估、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确保船检及评估报告客观反映船舶实际情况和价值,顺利推进司法拍卖程序,“密思姆”轮最终以3990万元的价格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2013年12月底,该院作出支持11名船员诉请的判决,执行局迅速着手船员工资的发放工作,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拨出人民币163万元作为11名乌克兰籍船员的劳动报酬。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拍卖,最终“密思姆”轮以人民币3990万元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拍卖成功后,法官首先考虑对船员的劳务报酬进行优先清偿。2013年12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包括先期回国的6名船员在内的11名乌克兰籍船员,从拍卖款中获得共计人民币163万元劳动报酬。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上海海事法院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不仅平等保护了国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人文关怀,让外籍船员感受了中国司法的温暖。该案公正高效的执结受到乌克兰驻上海领事馆的肯定和感谢,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对外的良好形象。
上海建立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全球经贸发展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自贸试验区建设进程中必然产生新的海事司法保障需求,上海海事法院将以“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服务保障理念来面对的机遇与挑战。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在法治的轨道内妥善解决相关涉诉纠纷,加强司法公开,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行为,为区内贸易活动开展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着力在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海事司法应有作用,通过依法裁判促进发挥市场在航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通行做法和交易准则,彰显自贸试验区对外良好的国际形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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