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梁舒某(女,福建省南安市人)于2009年1月与梁桦某(男,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建省泉州市登记结婚。2009年4月30日,梁桦某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彰化地院向梁舒某送达了起诉状及传票,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双方于诉讼中达成和解,彰化地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确定“两造愿意离婚”。
梁舒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彰化地院作出的前述民事和解笔录。
(二)裁判结果
泉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彰化地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对申请人梁舒某进行了合法传唤,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梁舒某在前述民事和解笔录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认可申请,该和解笔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无不应予以认可之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有关规定,该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2011)泉民认字第16号民事裁定,对台湾彰化地方法院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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