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被告人蒋连河为贩毒牟利,向孙国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帮忙寻找毒品买家,并许诺交易每克毒品给予孙国平10元作为报酬。2012年5月,孙国平介绍李志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蒋连河认识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
2012年9月中旬,蒋连河租乘许志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驶的车辆从福建省厦门市前往广东省向毒贩“阿棒”(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292克,并于同月29日14时许在孙国平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东路35号的暂住处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李志君。2012年9月29日18时许,蒋连河以4万元为报酬,雇佣许志伟帮其从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回厦门市。当晚,许志伟驾驶蒋连河的轿车从厦门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从蒋连河事先联系好的“阿棒”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后于次日返回厦门市,将该批毒品连同轿车交给蒋连河。当蒋连河携带该毒品驾车行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北路238号“翔顺运”茗茶店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987.7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蒋连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蒋连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蒋连河的判决,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蒋连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裁定核准被告人蒋连河的死刑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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