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0日,薛海金与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郇封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薛海金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郇封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5日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薛海金损失。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薛海金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依据该约定,薛海金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郇封村委会享有解除权。但郇封村委会应当通知薛海金,并应根据养狐场正常养殖需要,给予薛海金合理的搬迁时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郇封村委会未给薛海金合理搬迁时间而擅自进行强制搬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余万元。郇封村委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郇封村委会即使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郇封村委会没有给薛海金合理搬迁时间,而是擅自进行强制拆迁,造成薛海金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保护弱势被拆迁养殖户利益的案件。当前,采用暴力手段强制拆迁,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而少数地方政府认为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破坏稳定的大局,群众不配合拆迁就是影响发展。为了维稳而迁就不当行为人,为了一时的发展侵害群众利益,与习近平总书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讲话精神相背离。以丧失公平公正为代价换取的“稳定”是暂时的,必将引发新的不稳定;侵害群众利益带来的“发展”切断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利民、不惠民的发展不可持续。该案的审查过程中紧紧围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即保护弱势群体,又不搞反向歧视,积极探索拆迁侵权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审慎查明事实,讲科学,讲道理,讲法律,体现了只有公平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才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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