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8日,“奥维乐蒙”轮交由太平洋公司修理。后因该轮经营人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未按约支付修理费,太平洋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扣押“奥维乐蒙”轮,并提起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裁决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支付船舶修理费等费用,并确认太平洋公司对“奥维乐蒙”轮享有留置权。仲裁裁决生效后,太平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及该轮登记所有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均未提供担保,该轮一直处于扣押状态。
船舶停靠在太平洋公司修理期间,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雇佣原告科列斯尼克•亚罗斯拉夫等13名乌克兰籍船员到“奥维乐蒙”轮担任船长等职务。自2017年12月底开始,该轮经营人、所有人不再提供船舶物资,“奥维乐蒙”轮断水、断电,船员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奥维乐蒙”轮的代理安排船员入住宾馆并垫付了食宿费用。2018年4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奥维乐蒙”轮。在拍卖“奥维乐蒙”轮的债权登记期间,13名船员就拖欠的船员工资、食宿、遣返费用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诉讼。2018年8月21日,该轮成功拍卖。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支付13名船员工资、遣返费、食宿费及相应利息;13名船员就上述债权对“奥维乐蒙”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有权在该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3名外籍船员因外籍船东“弃船”,被迫长期滞留船上,且被拖欠工资,缺乏基本的生活物资保障。法院在拍卖“奥维乐蒙”轮过程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协调船东保赔协会、船舶代理机构等安排船员遣返,引导船员依法维权,保障了船员依《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应享有的相关权益。对于船员遭船东“弃船”期间船舶代理机构等出于人道主义垫付的食宿费用,法院认可相应债权及其船舶优先权性质有利于鼓励相关单位垫付费用及时保障船员权益。涉案判决作出时,“奥维乐蒙”轮已成功拍卖,卖船款亦已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为保障船员利益尽早实现,在不危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对船舶拍卖款提前予以分配,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顾了效率。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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