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就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发生争议。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双方于2020年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6月,BOA BARGES AS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奕淳公司返还预付款。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组织调解,仅用时27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我国是造船大国,但当前涉外船舶建造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约定为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本案船舶建造合同的外国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协议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约定,主动选择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优选地的信任,也是对中国海事法院专业司法能力的充分认可。本案发生正值疫情期间,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规定,优化立案及调解过程,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文书,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组织多轮在线协商,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高效、圆满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611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权利要求修改要求,实质激励保护创新——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确权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