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撤下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肖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不能通过其辨识出性别、年龄、身份等个人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不具备肖像的属性,被告未侵犯原告肖像权,且涉案文章刊载时间很短,影响范围较小,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本案中,即便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而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通过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案涉文章的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甲某,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综上,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在结合文章内其他内容情况下,具有明显可识别性,因此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试图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非法获取知名艺人的肖像利益,引发了社会关注。本案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悉、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积极变化,也促使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2021年3月,任职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文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
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向许某甲(11岁)、杨某甲(13岁)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徐某甲(16岁),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斩断其人力输送链条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盛威园区成立巨星娱乐公司(又名永兴娱乐、永旺娱乐),逐步发展成为300余人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