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航运有限公司(SPAR SHIPPING AS)申请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大新华控股公司为香港大新华轮船公司向挪威SPAR公司提供租船合同的履约担保。后因大新华轮船公司申请清盘,SPAR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对大新华控股公司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大新华控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大新华控股公司系在我国上海登记注册的企业,SPAR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相关英国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与英国之间尚未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应以互惠原则作为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依据。根据英国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必要条件,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且大新华控股公司也未证明英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案涉判决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案涉英国法院判决给予承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入实施,如何通过推动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公正高效化解跨境经贸纠纷,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中国法院面对的时代命题。合理确定互惠关系的判断标准对于促进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拓宽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正是中国法院在新时期对此作出的积极回应。本案系我国对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的首例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适用法律互惠原则的有益探索,营造了健康向好的判决跨境执行环境,进一步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司法协作互信基础,充分展现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开放包容的大国司法形象。
【一审案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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