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他人实名微信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间,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内及境外聊天软件等网络途径,发布收购微信账号广告,以每个7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购买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向卖家谎称已注销实名认证信息。后加价将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批量出售给他人。经查,黄某某合计买卖微信号1300余个,违法所得3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黄某某自称从2022年2月才开始买卖微信号、实际卖出仅200多个、获利仅2万元等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勘验作案手机和调取卖家证言,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夯实指控犯罪证据基础。经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记录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结合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进一步查明黄某某非法买卖微信号的时间、数量和获利金额等事实。同时,针对黄某某辩称部分微信号已解除实名绑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进行验证,确认其出售的微信号实名认证并未注销。后黄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23年6月30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12日,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其非法获利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请求判令黄某某承担十四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1月23日,南湖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支付赔偿款十四万元。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隐私安全。公民实名认证的微信号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往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对公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全面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通过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非法获利等事实,依法严惩犯罪。
(二)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护。通过网络大量买卖他人实名认证微信号的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重大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对侵权者追责索赔,提升打击惩治效果。
【检察官提醒】
微信账号等社交账号大多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关联绑定,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对非法购买、出售公民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公民个人也要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抵制经济利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向网络违法犯罪说“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莫把“拉菲庄园”作拉菲——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拉某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填“漏洞”强“效果”化解劳动争议——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布能动司法审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推动构建劳资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