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撤销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组织的两次抽检中,被发现存在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有损人体健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化州市市监局)对该公司的2批次违法情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7月13日作出化市监处字(2019)157号、(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没款项共计51770.5元(其中后一处罚决定为31020.5元)。因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处吊销许可证处罚,化州市市监局存在未严格适用法律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化州市市监局立案调查,于2020年9月15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上述情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局书面回复处罚得当,未采纳检察建议。其后,按当地管辖权分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州市市监局为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化州市市监局未能查清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不依法履责,导致涉案公司仍然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格情况,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支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立即就案件执行情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化州市市监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该局于2021年11月重新作出包含吊销营业执照、从业禁止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领域必须牢固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与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此取得共识的情形下,对于市监部门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严格审查,体现了司法的精准度与力度,对提升行政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规范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且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的做法,产生了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效。本案诉求类型体现为不同于一般不作为之诉的撤销之诉,这对法检两院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与方式,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权利要求修改要求,实质激励保护创新——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确权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