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4-03-25 11:34:25  浏览:11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9年1月31日,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某某6号”马铃薯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9。唐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以及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某某6号”马铃薯品种的名义销售马铃薯种子,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发现后,向当地公安局举报,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种子进行查封保存并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某某6号”为同一品种。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1日,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某某6号”马铃薯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9。唐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以及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某某6号”马铃薯品种的名义销售马铃薯种子,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发现后,向当地公安局举报,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种子进行查封保存并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某某6号”为同一品种。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以唐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研发的马铃薯种子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依法享有品种权的处分、收益等权益。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案涉马铃薯种子并获利,侵犯了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并造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损失,应予赔偿。法院判决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马铃薯种子,赔偿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三、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种业振兴、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马铃薯种子,侵犯了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为种子销售商合法经营提供了规则指引,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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