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_湾区律师网

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4-03-22 09:25:27  浏览:1036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人民币770000.00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人民币30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00元。

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人民币770000.00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人民币30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仁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秀凤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仁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仁华与宋秀凤达成和解协议,王仁华给付宋秀凤人民币205920.00元,案件履行完毕。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仁华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缓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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