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银富矿业公司取得沿溪沟采石场的采矿权,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从2016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16年,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黔江区过境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具体实施需压覆沿溪沟采石场的部分采矿区域。基于此,银富矿业公司和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约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实施案涉项目需压覆沿溪沟采石场的矿产资源,银富矿业公司同意放弃压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权利并承诺放弃压覆范围。次日,银富矿业公司停止了对压覆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采。之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就案涉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事宜向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了报审手续。2018年8月31日,因矿区内的回风巷道在压覆区域内且无法改造建成,银富矿业公司被责令全面停产整改。银富矿业公司要求解决矿区压覆事宜,但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则一直不予回应。2019年8月,银富矿业公司将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期间,因双方对损失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银富矿业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1292.44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鉴定结论为基础,认定银富矿业公司损失为1276.91万元,考虑到双方对上述经济损失的产生均无过错,应酌定由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分担上述损失中的50%,遂判决中铁建高速公路补偿银富矿业公司经济损失638.46万元。银富矿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的压覆行为构成侵权,改判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向银富矿业公司赔偿侵权损失1276.91万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因再审出现的新证据,应认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压覆矿场报批手续且双方已达成压覆补偿协议,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应对银富矿业公司因压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635.9万元予以补偿,原二审判决认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不当,应予纠正。遂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补偿银富矿业公司635.9万元。
【典型意义】
在审理市场主体之间非因自身原因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和依法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审慎平衡各方权益,确保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本案中,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而是补偿协议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确定的补偿金额也不够准确,遂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的再审改判,不仅合理补偿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增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还发挥了护航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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