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成军是祥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王成军在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6年1月至9月,王成军累计透支17.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但仅在5月份之前还款5300元。自同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催收,王成军超过3个月未予还款。10月17日,银行信用卡营业部向公安机关报案。10月19日,银行客服人员打电话95588再次催收,王成军承诺10月底前还清,此时双方尚不知道报案情况。10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4日将王成军抓获。被抓获当日,王成军还清欠款本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王成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当事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王成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存在,但是,王成军没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使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认定王成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王成军无罪。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民营经济人士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坚持有错必纠,对确属适用法律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本案当事人王成军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有违诚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审判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对采用真实个人信息申领信用卡进行透支、透支款项用于生产经营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王成军依法宣告无罪,厘清了信用卡欠款纠纷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界限,对于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刑再10号刑事判决书。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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