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轶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轶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将14名6至7岁的幼女诱骗至湖南省古丈县某山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将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其父单元房内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轶以诱骗的方法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诱骗无知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人26次,被害人均系六七岁的幼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本案中,被告人李轶性侵14名幼女,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其中有12名幼女是同一所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大多数学生被侵害后,并未意识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师反映,也未向家长诉说,凸显了我国目前对儿童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位;被告人李轶多次自由出入校园甚至进入教室,将小学女生骗出实施奸淫,凸显了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本案多名被害人的家长明知李轶有性犯罪前科,却疏于防范,凸显了家长在对孩子监护看管上的疏忽;李轶之前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狱后仍居住在经常接触到幼女的社区,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亦给其再次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本案再次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园;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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