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溪鸣河公司系龙溪河流域光明电站业主。2015年11月,溪鸣河公司向沐川县发改经信局多次提交关于要求公开溪鸣、福尔溪、箭板三电站初步设计、核准、施工许可、设计变更、验收等工程相关文件的申请。因沐川县发改经信局未予答复,溪鸣河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沐川县发改经信局为被申请人向沐川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5年12月15日,沐川县人民政府作出沐府复(2015)1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溪鸣河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溪鸣河公司不服沐川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溪鸣电站、福尔溪电站、光明电站、箭板电站是龙溪河流域开发规划中的5、6、7、8级电站。因此,溪鸣河公司主张溪鸣电站、福尔溪电站、箭板电站的水位标高、水资源利用、质量安全等与其所有的光明电站的生产密切相关,其理由成立。沐川县政府以溪鸣河公司与沐川县发改经信局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对溪鸣河公司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判决撤销沐川县政府作出的沐府复(2015)1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由于沐川县政府尚未受理溪鸣河公司的复议申请,沐川县政府是否应当责令沐川县发改经信局向溪鸣河公司公开相关信息尚需其进一步处理,故对溪鸣河公司关于判决沐川县政府责令沐川县发改经信局向溪鸣河公司公开溪鸣、福尔溪、箭板三电站项目相关资料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长江中上游地区水利资源丰富,水利发电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互为影响。本案涉及如何认识与对待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权益保护问题,具有不同于一般信息公开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准确把握纠纷的流域性实质和特征,对于主体之间不存在“财产毗邻”或者“行为直接互动”,而是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形成的“间接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认定“溪鸣河公司与沐川发改经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体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智慧,具有示范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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