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泰蘋河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鲟鱼养殖的企业,从戈家寨大沟取水。华锦公司于2014年10月在戈家寨水库上游河段筑坝取水。由于华锦公司筑坝拦水,下游河道水量减少,导致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在4月21至23日因严重缺水缺氧大量窒息死亡。泰蘋河公司主张,华锦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明知对原有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华锦公司在未通知下游用水户做好应对准备的情况下,擅自蓄水断水,造成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缺氧窒息大量死亡。泰蘋河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华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流生态流量可以保证河流所需的自净扩散能力,维持水生生态系统平衡,保证库区养殖业所需的水质水量。我国虽然没有关于河流生态流量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有此要求,如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就是保障河流生态流量的措施。华锦公司未办理取水行政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的生态下泄流量,导致下游水量减少,养殖场进水减少,鲟鱼窒息死亡。故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死亡与华锦公司蓄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华锦公司赔偿泰蘋河公司经济损失757158.6元。华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水资源,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本案系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纠纷,涉及到水资源利用中“生态流量”的保障和控制。河流生态流量具有重要价值,上游地区用水户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不能损害下游地区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全流域水生生态系统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转。本案中,作为主要从事鲟鱼养殖的泰蘋河公司与华锦公司均系戈家寨水库的需水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取水、用水、排水。华锦公司在上游取水用水时未办理取水行政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的生态下泄流量,损害了下游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肯定了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维护了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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