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2日,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鸟公司)承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以下简称十字铺茶场)绿魁花园廉租房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就支付工程款产生争议,金鸟公司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十字铺茶场给付尚欠工程款2583310.72元及利息。该院一审判决:1.十字铺茶场给付金鸟公司余欠工程款825947.72元及利息;2.驳回金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2.十字铺茶场给付金鸟公司工程款1435018.62元及利息。十字铺茶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中,十字铺茶场称:其代金鸟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37万元,该款项转入廉租房工作组成员刘某的账户。该款应予抵扣工程款。金鸟公司辩称:对方没有实际支付该款项。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刘某出庭作证。刘某称:其代表十字铺茶场发放各标段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包括代金鸟公司支付的137万元。金鸟公司对刘某的证言未提出异议。
本院判决:1.维持二审判决第一项;2.变更二审判决第二项为:十字铺茶场给付金鸟公司工程款59519.5元及利息。
【实务总结】
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本案正是由于刘某在原审中未出庭作证,导致一、二审法院对涉及137万元有关事实的认定有出入。再审庭审时,关键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合议庭成员及双方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对刘某进行了交叉询问,并结合原审中十字铺茶场的记账凭证、转款凭证及孙某、吴某出具的领条及其二人签字的“收款收据记账联”、以及再审中补充的当时参与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郎溪县人社局及派出所的证明、刘某银行账户流水单等证据,认为上述证据构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十字铺茶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37万元已经支付完毕。合议庭在证人出庭的基础上查明了争议事实,具备当庭宣判的基础条件,本案当庭宣判水到渠成。
合议庭成员:刘京川(承办人)杨立初 刘慧卓
宣判时间:2017年6月8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上诉人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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