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卿某某与桂某某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儿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后,卿某某与钟某某再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强奸卿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进行救助。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女儿卿某实施了性侵害,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卿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同时法院认为,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收到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将卿某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这不仅能够为卿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二、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对亲生女儿实施性侵害后被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把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作为审理案件的延伸,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本案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被害人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现今卿某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并被当选为校学生会的干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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